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亡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判断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实习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又未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
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协议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单位, 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虽然实习单位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并且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须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 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既然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首先,根据雇主责任的基本原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在委托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培训前,应当全面了解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的安全环境,或者派设专人给予必要保护。如未学校未尽其教育、管理的义务,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