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外的,都是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