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我国司法解释又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按照盗窃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认定,也就是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至五万元以上,十五万至二十五万元以上认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