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以完全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