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确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因为,基于共有关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最高效力,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产生,则不具备此效力。根据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作为房屋而言,无论先前共有形式如何;一旦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房屋通常是结构上相连,或配套使用,是不易分割的一个整体,让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使用,也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消除矛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