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打算和其他的朋友开一间小公司,打算实行股份制,但是这种情况就怕出现股东之间出现不和谐的问题,为了提前做好防范,请问常见的股东纠纷及处理方法有哪些?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17-04-14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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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确认的定义: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纠纷就是指第三方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诉讼中的当事人:该诉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股东资格没有被认可或者受到了伤害的主体,而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股东,因为公司与股东的天然联系,因为该诉结果与公司、股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公司和股东均应参加诉讼。在原告与公司争执时,被告是公司,公司股东为诉讼第三人。在原告与其他股东争执时,被告是其他股东,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股东出资纠纷类型:
    (一)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纠纷案
    (三)空股纠纷案
    (二)公司股东出资不足责任纠纷案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纠纷案
    诉讼中的当事人:该诉的原告是认为股东未有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一般为公司股东、公司或债权人。
    而被告是公司股东,因为公司与股东的天然联系,因为该诉结果与公司、股东有着必然的利害关系,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公司和股东均应参加诉讼。在债权人与股东争执时,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股东出资纠纷的处理方式:从法律的视角进行观察,出资纠纷可以说都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造成的。如果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延期缴纳出资、缴纳出资有瑕疵、采取欺诈手段虚假缴纳出资,都构成对出资义务的违反,从而引发出资纠纷。


    (一)公司其他股东要求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
    从股东之间关系来看,股东为组建公司而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构成约束股东的合同,每一位缔约当事人负有按照发起人协议进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即构成对合同的违反,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股东或投资者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在公司成立之前,是由发起人协议调整,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则主要是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调整,但是并不意味着对发起人协议的摒弃。在存在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即便是公司已经成立了,如有股东在缴纳出资上违反了发起人协议,其他股东及公司仍然可以发起人协议起诉之。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不到位,该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应承担因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请求权
    这种责任的追究属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而不属于股东对股东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同时,对出资责任的追究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公司本身还是公司的股东都无权改变或放弃,如果公司不予追究,股东应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放任不履行出资的行为持续,将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
    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手段:
    (1)追缴出资。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现物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
    (2)行使失权程序。否认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股权。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通过约定、诉讼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补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丧失或部分丧失股权。
    (3)损害赔偿。它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三)公司债权人在出资纠纷中的请求权
    1.公司债权人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请求权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出资不实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能力向债权人清偿,法院一般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加为被告,判令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限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的做法虽认为股东有过错,但对过错程度的认定却是以不实出资额为限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实际上是对出资义务的另一种承担方式。
    2.公司债权人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的请求权
    实践中,公司设立人员往往串通验资机构共同蒙蔽登记机关,在股东没有出资或没有适当出资的情况下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给交易相对人带来法律风险。在此情况下,负责公司设立验资和为公司设立开始临时账户的银行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在公司不能清偿自身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3.公司债权人对负有责任的其他股东(含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请求权
    实践中,公司在出资、增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过程中,其他股东(含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往往存在失职或提供协助义务,存在一定。在公司不能清偿自身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其他股东(含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股权转让纠纷种类: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的几种形式及司法救济对策:

    一、违反转让限制规定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
    1、违反法定限制规定
    有限公司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受三个法定条件限制:1、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经达到上述要件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一律无效?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为有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法院可先将诉讼情况通知公司,限期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期限内作追认的及不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视为同意转让)相加超过全体股东半数,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且无任何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认定转让行为(合同)有效。经诉讼中的一定征询期后,仍不能满足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条件的,则应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按无效返还及依过错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
    2、违反约定限制规则
    股东之间的约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协商制定,在公司成立后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契约性质。这种约束力对持反对意见及后续加入的股东同样有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有的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2/3同意,甚至规定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违反约定限制规则在股权转让是否无效,这一主张是否应获支持?
    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违反约定限制规则在股权转让是否无效。
    若股东之间的约定可能体现在投资协议当中,因投资协议仅对签署各方有约束力,
    该情形下,股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应认定有效,但出让人违反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应向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


    二、出让人为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
    此类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权受让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无效;二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或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或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告知受让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止审理。若公司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及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提出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时,可一并审理。查明股权转让时受让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事后知道该事由而未及时提出撤销诉讼或无效诉讼的,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时同意承担出让人投资不实的责任,受让人的撤销或无效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同意承担责任并不能免除出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基础,公司设立时出让人真实出资是法定义务,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出让人出资不实并延续于受让人,出让人与受让人有共同过错行为,由此产生的对外责任应共同负责,即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无过错,股权转让会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受让人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股权受让人在变更工商登记中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受让人支付价款,转让人及时通知了公司,但公司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让方无法享有、行使股东权利,进而引发纠纷。受让方因此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人返还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之后需依法履行。由于股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或债权,其履行方式也有特殊之处。在股权履行中,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但合同转让标的为股权,转让方交付的义务实际上只能体现为对公司的一种通知行为,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事实及要求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至此,转让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此由可见,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两个登记变更:一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二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这两个登记变更都应由公司出面来完成,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完成两个登记变更,受让人应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转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解除,更不能要求转让人负赔偿责任。
    自公司接到转让人要求变更登记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变更登记之间有一段期间,该段期间内的股东权利义务归属于谁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股东权利义务归属于转让人所有,若转让人违反协议对股权进行处分,第三人为善意时,只能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提出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若公司未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受让人只能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诉请法院认定其为股东。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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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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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交通事故类型
大部分人都不太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类型,了解交通事故的类型是相当必要的,了解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对驾驶员朋友来说,可以起到知而防之的作用。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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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羁押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归根究柢是允许进行约谈见面的。
2、自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侦查机关的审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他就享有权利委任律师为其辩护;
而在此阶段,他们仅能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当然,其它形式的辩护人只要获得了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便可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面谈交流并传送信件。
3、受托干活儿的律师有权力向侦查部门询问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的罪行,提出会面请求时,公安机关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作出相应的安排以实现此会见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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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律师会见起诉费用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刑事案件的收费依据各办案阶段的具体情形分别设定为不同的计件收费标准。
首先,在侦查阶段,每一宗案件的收费额为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每一宗案件的收费额同样为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再次,在一审阶段,每一宗案件的收费额则调整为人民币4000至30000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均有一定程度的下调空间,并无上限规定。
(二)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等特殊案件类型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其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将依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三)当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自第二阶段开始,其收费标准将酌情予以降低。
(四)若被害人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那么其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到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可以根据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的数量分别计算并收取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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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争议常见的类型及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类型为:(1)未通过法律程序即占有、使用该林地、草原,因此并无证明实际使用人为权利人的相关文件。(2)从集体或国有财产的管理机构通过合同、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权,但未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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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会见会警察在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会面期间,公安机关是无需在场的。
依照规定,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侦查机关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更不得派遣人员在场监督。
自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算起,受委托的律师只要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依法会见该名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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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听违法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可以受到相关监管,然而不得涉及到任何形式的窃听行为。
此外,辩护律师享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的权益。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而言,只要经过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可以有权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第一次会见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首先,必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其次,需出具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这一法律文件进行确认。
第三份必备资料为,刑事辩护委托书。
此外,委托人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当事人家属,需要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作为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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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类别是哪些罪名
[律师回复] 解析:
1.从分类上看,职务侵占罪归属于对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权进行侵犯的范畴。
2.依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本罪名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而其具体表现形式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凭借其职务便利,将所在单位的钱财据为已有,这一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话,便是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然而职务侵占罪并非单一行为,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单位并不局限于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包括私营单位等各种类型。
至于单位资质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最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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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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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行贿罪属于哪类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行贿罪并不等同于职务犯罪,若涉案主体为国家公务人员,便构成了职务犯罪,否则则不属于此范畴。
如若行贿者被裁定有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处罚;
倘若情节恶劣,刑罚则升级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当情节极端严重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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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梁山县会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一)针对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根据各个办案阶段的不同而分别制定为定额收费形式。
具体来讲:
1.侦查阶段:
每件收费金额在2,000至10,000元之间。
2.审查起诉阶段:
同上,每件收费金额在2,000至10,000元之间。
3.一审阶段:
每件收费金额在4,000至30,000元之间。
4.以上收费标准均可在下调范围内进行调整,无上限限制。
(二)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其律师服务费用将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三)若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从第二阶段开始,收费金额将会酌情减少。
(四)当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其律师服务费用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五)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则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算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刑辩律师如何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
在会见过程中,看守所有义务及时安排会面。
在刑事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若想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并确保对于无涉密内容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在收到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内,签发出《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以便于律师接待室能够迅速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事宜。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向看守所提交“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文件及授权书)之外,还需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而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关押的被告时,除了需向看守所提交“三证”之外,还需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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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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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合同类型有哪些?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分为狭义合同、广义合同和最狭义合同。一切的民事合同都属于狭义合同,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属于广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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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常州强奸罪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每件案件的委托费用在800元至10000元之间;
(二)若涉及财产关系,则需根据基础服务费另行计费。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1万元的部分,将依据具体金额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
具体计费比率如下所示:
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收取5%~6%的费用;
1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内收取4%~5%的费用;
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收取3%~4%的费用;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区间内收取2%~3%的费用;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区间内收取1%~2%的费用;
而对于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则收取0.5%~1%的费用。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案件的委托费用为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如涉及财产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如不涉及财产关系,(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件案件的委托费用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件案件的委托费用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如涉及财产关系,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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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纠纷类型有哪些以及流程怎样的?
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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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开庭律师会见几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上限。
与此同时,在辩护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都享有充分的隐私权,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或干扰。
当犯罪嫌犯被关押于看守所等待正式逮捕前、案件侦查工作尚未结束时、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之前以及法庭审判开始前,辩护律师有权适时地前往看守所与其会晤。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将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向当事人通报案件的证据状况,指导他们如何正确应对诉讼程序,以确保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够密切合作,共同为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而努力。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危险驾驶罪在哪一类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 解析:
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于故意犯罪的范畴,是一种较轻但具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犯罪类型。
关于危险驾驶罪审判所必需的证据,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为彰显行为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需提交行为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以及户口薄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证实该行为人已经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危险驾驶罪是否成立的过程中,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
其次,为明确行为人存在故意犯罪的意图,我们需要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意志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此来证明行为人确实是有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然而,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直接观察到,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对他们的行为举止和动机进行分析,从而推断他们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接下来,我们将列举证明行为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一,对于那些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在道路上进行了追逐,例如车速、行车记录仪等相关数据,这些都能够有力地证明他们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
第二,对于那些因饮酒过量而导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我们主要依赖于行为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作为证据。
当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
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的检测工作会由交警使用专门的仪器进行测定,若行为人拒绝接受测量,则可据此推定其为醉酒驾驶;
第三,对于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并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量,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行为,我们需要提供诸如行车记录仪、车内监控录像、乘客证言、售票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车辆的实际速度和载客人数;
最后,对于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我们需要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容量、数量等实物证据,同时也可以采用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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