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被传唤后归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内。传唤是公安机关口头或使用电话、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导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的自觉性。经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本案的被告人黄某谋在公安人员查获装有炸药的面包车时并不在现场,公安人员通过陈某富的电话通知其到现场接受调查,及口头的传唤其到案,被告人黄某谋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很大,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拒不到案或逃离,而其能主动到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处罚的主观目的,即有到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是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