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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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

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何谓其他罪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的其他罪行是指向司法机关供述的是犯罪分子本人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其他罪行,又称余罪,是相对于犯罪人被查获的罪行而言的,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罪行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以外其他性质的犯罪,即非同种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性质相同的其他罪行,则属于补充交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以自首论。

二是正在服刑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判决宣告前发生的、判决确定的罪行以外的同种罪行或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特别自首如何进行处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对于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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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特别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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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犯只供述自己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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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只供述自己的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共犯只供述自己的罪行,算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一个朋友,开车把人给撞了,伤挺严重的,当时她害怕就跑了,但过不了心里那关,要去自首,请问自首如实供述要怎样说好点,谢谢
[律师回复] 一、“如实供述”的判断依据
供述是否“如实”涉及到应当依据哪一参照物对供述进行判断。对“如实”的判断依据,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别。客观说认为,如实供述要求投案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基本上一致,但不需要与所有的犯罪细节完全吻合[1]420。主观说认为,如实供述的“如实”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表述与自己的记忆,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相一致[2]119。笔者认为,“如实供述”的判断究竟采用主观说还是客观说,应当结合供述的发展过程来分析。
一般情况下,影响行为人供述内容的过程有三个:认识过程,记忆过程,表达过程。在认识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是在其认识能力范围内、在其认识环境制约下形成的。所谓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对外观世界的感受能力。所谓认识环境,是指行为人在其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影响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条件。在记忆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保存是在其记忆能力影响下的一种状态。记忆保存既受制于行为人一贯的记忆能力,也受制于其实施犯罪时的记忆条件。表达过程,也就是行为人的供述,是行为人以其表达能力将其对客观事实的记忆保存进行的描述。因此,除非行为人有意做虚假供述,行为人的供述是受其认识能力、认识环境、记忆保存、表达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对客观事实的叙述。
为此,在行为人的认识形成后,“如实”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记忆保存、行为人的表达意愿、行为人的表达能力以及行为人的表达程度四个方面。行为人的表达意愿是认定“如实”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愿意表达,当然不能认定为“如实”。行为人的表达能力是认定“如实”的一个条件,如果行为人尽管尽力表达,但囿于其表达能力,无法充分、全面表达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保存的,不影响“如实”的认定。记忆保存是认定“如实”的核心,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描述与其记忆保存一致,就是“如实”,相反,行为人在其记忆保存之外,另外编造有关犯罪事实的,即有意做虚假供述的,势必影响对犯罪事实的查处和证据的收集,不能认定为“如实”。行为人的表达程度也影响到“如实”的认定。表达程度与表达意愿有一定的重合,行为人愿意表达,自然能将记忆保存做完全表达,行为人对记忆保存有所保留,即表达一部分、保留一部分不表达,影响到“如实”的认定[3]73 - 78。行为人供述的表达程度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行为人的供述应当“尽可能”有利于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即在其记忆保存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提供有关事实信息和证据线索。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其记忆保存的基础上,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只要足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查明以及对犯罪证据的收集就可以了,并不一定将犯罪的所有情况事无巨细地全盘托出。
因此,尽管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以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来认定行为人的供述是否“如实”。故而,客观说是存在局限性的。行为人对其罪行的供述,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即被告人供述。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如实供述”时,显然并不等同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所进行的审查判断。在判断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某一事实的依据时,客观性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但作为自首成立的一个要件,“如实”的认定与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重大差别。毕竟,行为人对事实的叙述受制于前述认识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是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的,甚至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显然,客观说实际上将“如实供述”的判断等同于对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如实供述”认定的依据,笔者赞同主观说。即便行为人的供述与整个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4]37 - 40 ,但结合行为人的表达意愿、表达能力、记忆保存以及表达程度,能够断定行为人确实是根据自己的记忆保存对案件事实做足够描述时,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不能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是自己实施的,但主动投案并将自己所知的当时的事情经过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如:行为人所驾汽车的一个前灯损坏,其深夜高速驾驶汽车经过某一路段,感觉自己的汽车撞着什么了,停车后返回一段距离查看未发现什么,觉得深夜不太安全就开车走了。第二天又邀请朋友一起专门到估计的事发地点查看,也未发现什么。但听收音机里的新闻报道说行为人当晚驾车经过路段的水渠里有一具交通肇事遗留的尸体,行为人就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当然行为人只能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行车的时间、速度、经过的路段等情况,不能反映当时路上行人的情况以及相撞的过程等交通事故的细节,并且连该死者是否是其撞死的也不肯定(当然,案件的其他证据证明该死者系其所驾车辆撞死的) 。鉴于行为人当时的认识环境、认识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该案例足以说明,供述是否如实,并不以其与犯罪客观事实的相符程度为转移,而应当关注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记忆保存在其供述中的再现程度。即使供述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貌,甚至供述的内容因为行为人认识条件、记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与客观事实不同,只要符合行为人的记忆保存,就应当认定为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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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供述属于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供述属于自首吗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大陆地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人民对违反司法审判程序、纪律等的违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刑事拘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一般关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羁押在。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等,并且办案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后,交或执行期间,根据《法》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的近亲属是可以会见的,但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查程序才可以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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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只供述他人的犯罪罪行算自首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等同于掌握犯罪细节。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讲就是知道犯罪是谁实施的,与此相反则是形迹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还不明确,如果做了如实供述,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犯罪的危害行为,这也是对事实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为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等。但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只需要明确危害行为即可,比如是行为,至于是故意杀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再如驾车致人死亡的事实,至于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所不问。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被抓后已经不存在自首了,只有没有抓到之前主动去警察局才属于自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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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应当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吗
是的,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犯罪分子特别自首,肯定应该如实供述同案犯情况,争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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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别自首?如何认定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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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自首和特别自首在于是否是自动归案的,如果是自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罪行,那么可以构成自首,如果是被动归案,且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可以构成特别自首。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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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朋友跟我说他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然后就想提前咨询一下传唤时如实供述自首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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