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情确定为职务侵占案件并经主管部门决定立案之后,公安机关通常须于十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实施抓捕行动。这是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不超过三天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书,由检察院进行相应的审核与审批。在接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会在七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批准逮捕,则应在此期限内做出该《决议》。若遇特殊情形时,检察院可依法适当延迟一至四个工作日再作决定。而当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若得出结论认为不应予以逮捕,那么他们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检察院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