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隶属关系有区别,在雇用关系中,受雇人相对依赖于雇用人,必须听从雇用人安排调动。而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仅有平等的合同关系,而没有上、下级组织依赖关系。
2、劳务在两者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在雇用关系中,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是双方订立雇用合同的主要目的。其他双方一切行为、活动都是围绕这个目的进行。而承揽合同中,尽管承揽人也在提供一定的定作劳务活动,但劳务本身并不是双方订立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劳务工作的成果,定作人提供劳务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雇用关系中,受雇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劳动成果中发生人身损害,除非这种损失是因为定作人过错所致,否则,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报酬支付条件不同。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在支付酬金的条件是受雇人按照约定提供他的劳务,不论其劳务效果、质量如何。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劳动成果,才能得到定作人的报酬,不仅如此,承揽人还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之风险,比如,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