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表明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合伙体解散,其法律后果表现为发起人对外责任和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两个方面:
(一)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发起人之间按比例承担责任。发起人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所有对外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发起人之间有权互相追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款:“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三)发起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