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流程为:1、书面申请:若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有关事实及理由等;2、申请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3、受理部门:如果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则由医疗机构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4、审查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申请予以受理;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5、再次鉴定:当事人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提交至省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