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3年出台的《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这个起点数额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二千元至五千元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区间内。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2、《湖南高院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标准(2013)》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