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因此可以从注重收集上述的这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