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是程序上的保护。诉讼程序不仅是保护诉讼主体的一种手段,而且本身就有的价值。以前对程序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历来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 这几年应当说有很大的转变,一再强调程序和实体的并重,强调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程序的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所以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我们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非常严密的程序性和严格的规范性,它限制我们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实现司法公正就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 只有按照严格的程序作出的裁判,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