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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1-03-23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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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1、房产证年限在五年以内,无法上市买卖。
    2、房产证年限超过五年,按照房屋评估价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全文
    14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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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2、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回迁后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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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n加1如何计算补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辞退员工给予"N+1"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员工在企业中所工作的期限,以每满一年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赔偿金;
其次,对于那些在企业中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赔偿金;
最后,如果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那么企业需额外支付其半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赔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月薪,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在经济赔偿金的计算过程中,"N+1"中的"N"代表了员工在企业中所工作的年限,而"1"则是因为企业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
如果员工并无任何过失,那么企业就应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赔偿金,即每满一年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水,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的员工,只需额外支付半个月的薪水即可。
辞退是指企业通过某种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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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的?
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2、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回迁后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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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拖了一个月才让走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员工与公司双方就离职事宜达成共识之后,员工有权随时离开公司,无须受制于通常所规定的三十天的提前期限制。
2.若员工未能与公司达成协商或协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员工可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
无论公司是否批准该申请,只要按照上述方式进行通知,即可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3.若公司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员工继续工作,或者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行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甚至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员工无需经过协商程序,亦无需事先通知公司,便可立即提出辞职。
4.对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在决定离职之时,除需依照法律法规顺利解除劳动关系之外,还可因公司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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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生建设项目怎么使用土地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进行补偿。
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它包含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金。
在制订区域性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情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年对此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其次,经过对划定范围内的实际用地面积进行精准计算,然后将其转换为“亩”这样的单位面积,最终才能确定该土地的相应补偿费用。
此外,还涉及到青苗补偿费用。
在土地征收片区的地上附属物中,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苹果树、梨树、花椒树等多种植物。
其中,苹果树的补偿金额相对较高。
而其他类型的地上附属物中,最具价值的可能就是闸塘、坑塘、浅井这三类。
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同时他们的房屋也面临拆迁时,政府将会向他们提供安置补偿费用,通常以每月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要依据土地征收后的实际面积来计算,计算单位通常采用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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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的?
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2、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回迁后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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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务员退休之后不幸去世,其家属将获得以下两笔相关赔偿:
1、丧葬补助金,金额相当于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2、亲属抚恤金,根据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以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依靠死者生前供给主要生活来源并丧失劳动力的直系亲属们。
这其中,符合条件的配偶每月可领取对应40%的份额,其余亲属则按各自情况领取对应30%或20%的份额,对于失去父母或子女的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的抚恤金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水平。
关于亲属的具体范围,则需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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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集资建房性质或者是回迁房的话,一般需要缴纳百分之三的土地出让金。但如果是按商品房处理的话,那么是不需要支付百分之三的出让金的。同时不同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同,出让金标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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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一个步骤是确保当事人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股权转让人需要获得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确认同意其转让股权,同时还需要取得其他所有股东承诺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接着,双方应当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然后,股权转让者应在上一步骤完成后,即刻注销原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的股东出具新的出资证明书,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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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房地产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诉讼费用主要包含两大组成部分:
首先,案件受理费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其次,还有其它各类诉讼费用。
房产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案件类型,其案件受理费会根据争议涉及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率进行相应的收取:
对于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争议标的额,须每起案件支付50元人民币作为案件受理费;
若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2.5%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超过10万元但未达到20万元时,则需要按照2%的比率进行收费;
而当争议标的额介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1.5%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超过50万元但未达到100万元时,则需要按照1%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介于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9%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介于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8%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7%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6%的比率进行收费;
当争议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时,则需按照0.5%的比率进行收费。
除此之外,通常还需要支付其他各类诉讼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合同转让的三种类型具体是哪三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转让的种类主要包括:
首先,根据合同转让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划分为合同的整体转让与合同的部分转让两种形式。
其中,合同的整体转让,即为当事人将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或者仅将合同义务全权转让给第三方;
而合同的部分转让则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权利、义务或者仅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其次,根据合同转让的具体内容,我们还可以将其细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并转让三种情况。
其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也被称为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而合同义务的转让,则被称作合同债务的担负,是指当事人将其所承接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并转让,亦被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般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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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100平多少钱?
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当地规定来进行确定,一般人来说100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平均地价的40%来进行计算。如果是涉及到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是最高占土地价格的60%。然后还需要将成本价变成市场价格,才能够确定好相关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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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土地征收与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是为了满足军事和外交活动需求而必须占用的土地;
其次,为政府组织开展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也被视为公共利益所必需;
另外,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所需占用的土地亦在此列;
同时,为实现扶贫搬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也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体现;
此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同样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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