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667平方米(亩)产值的4~6倍。若用地单位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可分配给个人,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按规定补偿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