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只能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应当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下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可以改变原来的死刑判决,也可以维持原来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是指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改判,对于死刑复核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对于原判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发回重新审判,直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