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柱非法拘禁案】为索要上缴的传销出资款而拘禁上线的亲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某柱,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绑架于2000年4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0年4月2日晚上8时多,被告人黄某柱伙同王某、陈某、黄某、苏某、姜某等人冲到海口市海甸岛海景花园G东 7,04房,将非法传销人员邹某星挟持到和平大道北端环岛泳场附近的草地中控制起来,然后打电话给邹某星的老婆索要6万元赎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救出邹某星,并于次日中午在黄某柱住处将其抓获。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非法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参加非法活动所投人的资金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上缴国库,故被告人黄某柱等人无权追索3 900元人会费,其与被害人之间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害人邹某星并非黄某柱的直接上线。另外,索要6万元已明显超过6个人的出资总和,故被告人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从本案绑架对象、勒索钱财的数额、所采取的手段以及绑架过程的行为表现来看,被告人黄某柱一伙不是为了索取所谓债务,而是为了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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