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亦成立中止:对于谢某归还财物是否成立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分歧意见,谢某属于
第二种: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必须满足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笔者赞同
第一种观点,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其事后归还财物的行为仅仅只能算是量刑情节,这一点毋庸置疑。”要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谢某归还财物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即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或者既遂后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理下析,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时间性和客观性,谢某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但本案中谢某盗窃行为尚未既遂,故成立中止。
第三种观点承认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法理分析,但是否成立满足犯罪中止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