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
第一程序。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