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风险责任或者是房地股东是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四是虽然出资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并没有把土地实际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该出资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也是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然是损害新设公司的合法权益。五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实际价值远远不符。通常都是过高地评估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引发出资人实际出资财产价值与约定的出资额不符,这既损害公司利益,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这类情况一旦发现,会要求出资人补足差额部分的出资。六是土地出资比例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是法律的底线和强制性要求。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昂贵,在公司出资财产中往往占据很大的出资比例,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中的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其中最主要的财产。实践中,就有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98%的严重违法行为。项目结束后,施工方拖欠的工程款时,就有理由公司的所有股东令其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