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行政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近年来,一些在房屋拆迁等执法活动中,出现了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对此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认为这一做法强制性很大,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使用不当容易激化矛盾,社会反响很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为此,行政强制法对此种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