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状
说明:
行政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提讼的书面请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格式:
行政状(1)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
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行政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
所在地址: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
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
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