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收藏推荐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肯定的观点认为,父母离婚后,判决或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房产只可能是父母一方的行为,因此处分该房产也只需要一方同意即可。并且通常出现的情况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就不再联系,互相不通音信,处分房产时没有办法得到另一方确认,这时不认定抚养方为唯一监护人的话,按照国土部门的要求,根本没有办法处分该房产。在丧偶的情况下,孩子只有父缉哗光狙叱缴癸斜含铆亲或母亲一方作为他(她)的监护人,这时认定为“唯一监护人”更加没有疑义了。否定的观点则认为,“唯一监护人”的认定过于绝对,而且与法律规定也有矛盾之处,不宜出具这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