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1、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如果原告向说明了情况,一般会考虑的,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会轻易认定原告撤诉。
3、按照撤诉处理后,视为原告没有,原告可以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
补充:如果按照程序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赡养纠纷案件中诉权保障中的协调与完善
(一)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中的协调
1.建立赡养纠纷案件的绿色立案通道。人民在总结过去便民立案的经验,为赡养纠纷案件量身定做一套简便快捷的立案措施。首先是状,对赡养案件可以口头,根据《民事诉讼法》120条第二款“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由立案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制定一套格式性的状,立案人员填写后由原告签名。
第二,对必要的身份材料,人民可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调取。
第三,诉讼费用的预交,人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案件直接实行缓交或免交,不需原告对出具证明。
2.降低赡养案件申请先予执行的门坎。赡养案件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减少手续,只要能够确定被告是对其应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无需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是“可以”责令当事担保,而不是必须。
3.便捷诉讼程序。赡养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应当组成专门的审判庭或指定专人办理赡养纠纷案件,如重庆市垫江县人民专门成立了“巡回法庭”审理赡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生案件。巡回法庭可以采取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上门开庭等便民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赡养纠纷案件大都能在十天内审结,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4.注重调解。赡养案件大多因为子女多,子女之间相互推萎所酿成的纠纷,许多赡养案件,人民在审理中,往往不是老人与子女打官司,反倒成了兄弟姐妹间打官司,因此审判环节注重调解,增加自动履行能力。尤其是西部农村,大多子女均外出务工,人民受理赡养案件后,不可能及时将在外的所有子女都通知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就已到庭的子女与老人达成赡养协议,以解决老人的燃眉之急。同时充分发挥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亲戚、朋友等其他人士的作用。赡养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一部分,因此家庭纠纷的解决就要依照家庭及其他相关力量的配合解决。法官是居中的第三者,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却不是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就能一下子解决的。在矛盾不可调和时,法官应该邀请当事人的村委会或者村里比较有威望的人,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比较信任的人或者当事人接触较多的人到庭参加调解工作。亲戚、朋友、村委会起着巨大的中间作用,当事人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可说服当事人的子女或亲戚,他们愿意支付小额的一笔费用,或者他们在其中起着矛盾的润滑剂的作用,事半功倍。同时灵活运用当前通讯工具的作用,利用电话、传真、QQ视频等工具与在外地的子女沟通,使他们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对于老人的特殊赡养需求以及精神赡养需求,生硬的判决是无法执行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使双方达到满足。
5.有条件的撤回。撤诉是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进行诉讼的时候用来结束诉讼的一种方法。合理的撤诉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诉权保护,可以避免浪费当事人由于不必要的诉讼而浪费自己的财力和精力,而且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但赡养案件中为了防止子女碍于面子,胁迫原告撤诉从而损害原告的诉权,因此,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法官应当对撤诉原因、撤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解,如果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被告也约履行了赡养义务,方可裁定准许原告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