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奔波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辛勤工作、默默奉献、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涌现出大量的先进典型。近年来,每年都有4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万余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广大人民调解员来说,因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而受到表彰和奖励,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项权利。
首先,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政府,其表彰性质属于政府表彰。
其次,表彰奖励的对象是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既包括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包括了专、在内的各类人民调解员。
第三,表彰奖励的条件是做出突出贡献。对突出贡献的理解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效果等具体确定,一般应从调解纠纷情况、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情况、挽回人身财产损失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等方面加以考量。
第四,表彰奖励的形式既可以是授予荣誉称号,也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