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的量刑标准: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怍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全部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2)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