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息交流无障碍就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让残疾人可以和正常人一样无障碍地获取信息资源,为残疾人创建一个平等、参与、共享的和谐社会。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2)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5)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6)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7)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8)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这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