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退休后享受其退休的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基础上给予补贴。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退休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