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算多次!
首先,从定义上讲:多次盗窃通说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符合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即《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多次盗窃应当是指多次盗窃行为的集合而非多次盗窃罪的集合。
其次,一天内连续实施盗窃属于一次行为还是多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事实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于连续犯次数认定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在同一犯意下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属于应当认定为一次犯罪还是多次犯罪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时间上是否具有连续性;二是,空间上是否有相对同一性;三是,所产生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相对一次性,三者同时具备才属于能认定为一次犯罪。虽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属于集合犯,与连续犯有一定区别,但在认定多次盗窃时可以参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意见》,从本案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每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把握,结合到本案中:
1、从时间上来讲,本案易某基于盗窃的犯意,在同一天连续实施多起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其一系列盗窃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2、从本案的空间上来讲,
首先本案发生的地点位于街道或者路边,不具有空间上的行对性;
其次,四起盗窃作案的地点相距很远,亦不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或者延续性。故不符合认定一次犯罪的空间同一性要求;
3、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本案易某以破坏性手段在不同地点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其侵犯的是同一犯罪客体即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但是结合到本案中,在四个地点盗窃四个不同被害人财物,不仅是侵害了四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更是破坏了四个不同地点的社会秩序,影响了四个不同地区人民生活稳定。不符合社会危害性的相对一致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