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法定的紧急情况,一般不超过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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