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于1966年10月通过继承取得一套位于福州台江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2000年8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新取得的安置房有58.57平方米,夫妻俩为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去5.4万余元,并欠下2万元债务。2005年10月,向提出和离婚的请求,对于这套新房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双方发生了争议。认为,应当将新房区分为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拆迁后房屋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所有;增值部分为房屋拆迁安置后新房新增价值,即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花去的5.4万余元,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由取得新房所有权的情况下,应该向补偿房屋新增价值的一半计2.7万元。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欠下的2万元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