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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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的在离婚时的拆迁利益分配需要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是谁来确定,如果其所有权人是对方的话,在拆迁时补偿款应该归属于对方所有,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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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如果是婚前的房屋,需要看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是谁,如果只是对方的话,同时在婚后并未许诺变化房屋所有权。那么在离婚拆迁的时候,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是对方,该笔拆迁补偿款应当是由对方所有,但是对于人员的安置费用,这一补偿应当是分摊到个人头上。

二、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公有房屋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典》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房屋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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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拆迁了离婚怎么分割
婚前财产拆迁获得的补偿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进行分割的,因为拆迁款是基于政府拆迁当事人的房产才取得的,既然房产的性质本身就是属于个人财产,那不会因为被拆迁自动就转换成了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拆迁款在这种情况下会被界定为个人财产,对方根本就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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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能分割拆迁利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9年,张爽通过相亲认识了邻村的A,二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之中。2010年5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二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张爽小两口与公婆一起生活。2011年,由于张爽一直未孕,公婆心生疑虑,担心张爽不能生育,于是让张爽夫妇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张爽的身体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经过长期治疗才有怀孕的可能。刚开始,公婆表示谅解,积极的给张爽治疗,但治疗了一年半之后,张爽还是一直未孕,公婆就开始有些不满,慢慢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2013年张爽选择与A离婚。离婚后,张爽就搬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回娘家。2014年,A家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两套和100多万元补偿款。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张爽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后张爽知道后,找到A,要求分割拆迁款,A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问题:张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吗律师解析:张爽可以主张基于户口所获取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以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户口在册人员属于安置人员,则张爽也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则基于户口对安置人员的补偿,是属于安置人员自己的,因此对张爽的该部分补偿A家应当返还。此外,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员对安置的回迁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张爽已经和A离婚,每个户口都给予了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另外,就回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是解决所有安置对象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张爽作为安置人员依然对安置的回迁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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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能分割拆迁利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9年,张爽通过相亲认识了邻村的A,二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之中。2010年5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二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张爽小两口与公婆一起生活。2011年,由于张爽一直未孕,公婆心生疑虑,担心张爽不能生育,于是让张爽夫妇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张爽的身体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经过长期治疗才有怀孕的可能。刚开始,公婆表示谅解,积极的给张爽治疗,但治疗了一年半之后,张爽还是一直未孕,公婆就开始有些不满,慢慢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2013年张爽选择与A离婚。离婚后,张爽就搬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回娘家。2014年,A家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两套和100多万元补偿款。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张爽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后张爽知道后,找到A,要求分割拆迁款,A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问题:张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吗律师解析:张爽可以主张基于户口所获取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以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户口在册人员属于安置人员,则张爽也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则基于户口对安置人员的补偿,是属于安置人员自己的,因此对张爽的该部分补偿A家应当返还。此外,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员对安置的回迁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张爽已经和A离婚,每个户口都给予了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另外,就回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是解决所有安置对象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张爽作为安置人员依然对安置的回迁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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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要如何分割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要如何分割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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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屋拆迁后怎么分配利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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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要怎样分割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要怎样分割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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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家房屋面临拆迁了,但是我不知道房屋拆迁怎么争取利益最大化,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房屋拆迁怎么争取利益最大化呢?
[律师回复]
一、分户。
  有的地方往往以户为标准制定房屋拆迁政策。如奖励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搬迁费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新安置房屋的套数是以户为标准确定的。
  户包括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户,想尽办法在户籍登记机关分户。突击离婚的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最绝的是公公和儿媳结婚,岳母和女婿结婚分成两户。
  不能在户籍登记机关分户的,一分为
二、一分为三,家庭内部分户。
  有的地方有所谓空壳房政策,即指工作生活在城镇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即可享有双倍或一倍半补偿的规定。如能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就可适用此政策。
  
二、增加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如临时过渡费是以安置人口来确定的,新安置房屋的面积、新安置地点宅基地的面积是以安置人口来确定的。安置人口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标准。有不少被拆迁人想方设法将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近亲属的户口迁到拆迁范围内。
  
三、取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
  拆迁是按照房屋用途来补偿的。非住宅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住宅。原有房屋,如能证明已改变房屋用途,当然要按照非住宅的标准补偿。
  但有的被拆迁人虽然不能从正规渠道通过申请来改变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就想尽办法取得房屋用于非住宅的证明,如旅馆、小店的营业执照。有的地方从人性化出发规定按每本执照给以补偿,这是被拆迁人钻空子的又一条途径。
  
四、扩大用地面积。
  90年代有的地方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是按实际使用的用地面积确定的。有的被拆迁人凭此要求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都要求予以补偿。
  
五、提高房屋结构标准。
  明明是砖木结构的房屋,伪装砖混结构;砖混结构的说成是钢硂结构。
  
六、扩大建筑面积,大量建造违章建筑。
  有的地方规定对违章建筑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以可乘之机。如突击加层,有的农村房屋,甚至加层到七层九层。如大量建造违章建筑。有的地方一夜之间耸立起房屋。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七、提高房屋装修标准,
  由于拆迁补偿的标准高于装修的成本,这给了被拆迁人钻空子的又一种办法。
  突击装修就是这样产生的。有的被拆迁人家里装了上万只灯泡,有的被拆迁人在空地上都装了防盗窗,有的被拆迁人三五百平方的房屋分割成了上百间小房间。更绝的是有人对猪栏进行了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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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可以分割吗?
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可以分割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首先可以由被拆迁房屋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就主要的拆迁权益分割的事项协商不成的,那么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拆迁权益的分割问题,具体的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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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应享有哪些利益
[律师回复]
一、公租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三、公租房可以买吗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四、公租房能住多久
公租房租赁长期限是几年,公租房赁期限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如果承租家庭需要继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可以继续租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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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离婚拆迁款如何分割
拆迁款的分割标准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起诉处理拆迁款分割纠纷的,人民法院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等相关原则进行判决,下文将详细介绍拆迁后离婚拆迁款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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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谁有权利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一、谁有权分割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公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根据相关的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 (一)、“同住人”有权分割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二)、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 1、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2、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形有: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二、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承租人(房卡上登记为承租人的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权利。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可以酌情多分的:(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律师回复]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其实公益拆迁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第八条对公益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和阐述,即: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
其次,大家对征收项目的流程应当有个简单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以及最终的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当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流程,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公益拆迁是哪些,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律师回复] 公益拆迁是什么,会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权益
其实公益拆迁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第八条对公益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和阐述,即: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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