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老师打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该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该老师的行为也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对此事可以向教务主任、校长或教育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