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原告后,应该传票传唤被告,告知其按时出庭应诉。如果传票没有送达到被告处,或者被告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开庭时被告不来法官应做怎样的判决呢,呢如果被告没有出庭,但最后还是收到了审判的判决书,这判决书是否有效。
一、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被告外出,与家中联系不畅。受家庭条件限制、个人性格等因素影响,在外人员与家中不常联系,虽然家庭成员收到了的应诉手续,却无法通知被告,导致被告不能到庭。二是被告家庭成员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应诉手续由家庭成员代收,代收人亦将诉讼情况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愿到庭,代收人托称与被告无法联系,导致无法适用缺席程序裁决。三是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并没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对诉讼有一定的预知,一旦知道以名义邮寄应诉手续或工作人员找他时则尽力回避。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员,不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系管辖辖区外的居民,虽然知道诉讼情况及开庭时间,但不愿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官怎么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人民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
三、被告缺席判决孩珐粉貉莠股疯瘫弗凯的后果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已给出了答案: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在被告不出席庭审活动的情况下,人民仍然是可以作出判决的,人民需要向被告送达判决文书,如果被告对判决书有异议,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出上诉或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