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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1-03-27 河南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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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
    2006年8月修正的《合伙企业法》从客观上了我国的破产制度适用的所谓“法人破产主义”,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问题,一直以来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的。《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将同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如何选择债务清偿方式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破产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的情境和差异。
    破产制度由民事执行制度发展而来,并丰富了债务执行的内涵,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债务执行制度的两个基本元素。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破产制度的价值仅仅在于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而新近修正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也就难免产生一些质疑:如果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仍然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纠纷是否必要根据该条
    第一款的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于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就面临着破产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选择,司法机关、债务人、债权人如何确定诉讼类型就成为考虑的首要问题。
    一、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民事执行与破产
    破产制度自产生伊始,就作为一种债务清偿特别制度而确立。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
    第一,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
    第二,诚实的债务人应当拥有摆脱债务压力、重新振作的机会。前者与一般的民事债务执行程序相区别,不同于“先予执行”、“优先受偿”等民事制度,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树立了公平观念,并且将“争讼”的可能性降至极点,显现出这一制度的经济性后者则体现着破产制度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与民事诉讼在法律理念、具体制度上存在着差异。
    债务清偿一遇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三个方面
    合股企业对于外代表权的限定合股人执行合股事件的权力和对于外代表合股企业的权力,城市遭到绝对于似的内部限定如果这类内部限定对于
    第三人发发生效力劳,必需以第三人懂患上这乙环境为前提,不然,该内部限定分歧纰缪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这搭所指的合股人,是指在合股企业中有合股事件执行权与对于外代表权的合股人;这搭所指的限定,是指合股企业对于合股人所享有的事件执行权与对于外代表权权力能力的一种界定;这搭所指的匹敌,是指合股企业否认第三人的某些权力和洽处,拒绝负担某些责任;这搭所指的不知情,是指与合股企业有经济接洽的第三人不懂患上合股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定,或不懂患上合股企业对于合股人行使权力所作限定的究竟;这搭所指的好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生意营业的目的,诚笃地路程经过过程合股企业的事件执行人,与合股企业之间成立平易近事、商事法令瓜葛的法人、不法人集体或天然人如果第三人与合股企业事件执行人歹意通同、侵害合股企业好处,则不属好意的景象需要指出的是,不患上匹敌好意第三人,主如果针对于给第三人工制酿成的损掉而言,即当执行合股事件的合股人给好意第三人工制造成损掉时,合股企业不克不及由于有对于合股人执行合股事件和对于外代表合股企业权力的限定,就对于好意第三人不负担责任。
    掩护好意第三人的好处是为了维护经济交往的生意营业安全,这是一项被广泛认同的法令原则例如,合股企业内部划定,有对于外代表权的合股人甲在签署合约时,须经乙和丙两个执行事件的合股人的赞成,如果甲白作主意没有征询乙和丙的赞成,与第三生齿签署了一份生意合约,而丁不懂患上在合股企业内部对于甲所作的限定,在合约的履行中,也没有从其中获患上不合法的好处,这类环境下,第三生齿该当为宜意第三人,丁所获患上的好处该当予以掩护,合股企业不患上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力方面的限定为由,否认好意第三生齿的合法权益,拒绝履行合股企业应负担的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具体规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户管理。
    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市场主体的利益关切,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厘清合伙债务清偿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司法实践中对合伙纠纷的解决能力。
    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性制度
    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与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发生牵连关系。在不涉及企业清算时,合伙人自身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的,企业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直接针对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人,债权人不能援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向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同时主张债务清偿。因为,所谓的“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中的“不能清偿”指得是企业在“资不抵债”时所导致的责任能力瑕疵情形下的客观不能,而不是指企业未按约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迟延清偿状况。
    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合伙企业“资可抵债”的情形下,则对其债务应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并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金、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股权比例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之所以在合伙企业的正当运行期间不涉及投资人消极责任的启动,是由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已经赋予了合伙企业以的商事主体地位。虽然其并不是的法人,但其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否认。
    合伙投资的债务清偿与诉讼制度
    合伙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不得受理。
    一、合伙纠纷的可裁判性范畴
    投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投资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更主要的是有关投资纠纷可否涉诉从而得到司法权的强力调整。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
    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
    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此类可涉诉事项大概有这样几类情形:
    一是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情形下的纠纷。诸如,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法律规定应对某类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相关利害关系人因追究行为人的此类责任而涉诉的纠纷。诸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是法律规定对某类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诸如合伙人对须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合伙事务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则或进行关联交易的,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纠纷。诸如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得其实际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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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入伙、退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建立和运行的。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以外,合伙企业的所有事项都应当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只要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此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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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的具体立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自身职权的便利,擅自将所在公司的赖以为生的财物据为己有;
最后,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涉嫌侵占的金额较大(即超过人民币六万元),那么他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当涉案金额巨大时(即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行为人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没收所侵占财产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金额较大”和“金额巨大”的金额起点分别为人民币六万元和人民币一百万元。
因此,当公司或企业遭遇上述侵占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时,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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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退伙清算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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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判决后还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政策,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无论行为人是否主动退出赃款赃物,都将被视为可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但具体的量刑程度仍需依据涉案金额及案件性质而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罪犯而言,倘若他们能够提前主动退回被国家查获的违法所得,则这一举措对于消除其违法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会被视为他们具备真心悔过的主观意愿,进而成为法院在审判时能考虑为他们进行减轻刑罚的必要条件。
另外,即使因犯职务侵占罪已经受到法庭的判决,被判定接受服刑的罪犯仍然有义务偿还曾经拖欠的款项,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刑事责任方面的担子已经结束后,他们在民事责任上的义务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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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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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罪警察怎么破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侦查破案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展开侦查行动:
审讯涉及案件的嫌犯、约谈相关证人、进行细致入微的现场勘察、对特定物件及人体进行检查、实施全面彻底的搜查以及运用尖端科技手段进行技术侦察。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将负责对涉嫌盗窃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须确保至少两人在场,以保证审讯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侦查人员会约谈与盗窃案件相关的证人,询问证人的证言。
这一环节既可在案发现场进行,也可根据证人的意愿前往其所在单位、居住地或证人指定的地点进行。
再次,侦查人员需要对与盗窃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人体进行详细的勘验和检查,以便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最后,为收集更多的证据,查获犯罪分子,侦查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可能藏匿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地点进行全面彻底的搜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员工受工伤劳务公司没钱赔偿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员工遭受工伤并未得到雇主提供的相应赔偿时,他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寻求法律保护:
(1)员工与用人单位有能力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签订一份相互认可的协议或合同,其中应详细规定赔偿内容;
(2)若员工与用人单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员工有权向劳动监督保障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其介入处理此事;
(3)员工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如果员工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还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争取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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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3、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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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村长构成职务侵占罪吗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村干部本身是无法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的。
因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被明确界定为了特殊的当事人群体——即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具备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所雇佣的工作人员才能够形成此种罪行。
根据中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这些工作人员如若通过其在职务范围内获得的有利条件进行犯罪活动,例如侵吞、窃取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本单位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就会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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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根据相关规定,独立承担债务等的责任是法人的共有特征之一,法人的股东也仅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担责即可。而合伙企业成立之后,则是需要所有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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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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