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那么具体应该如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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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担保。人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由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那么担保物可以是现金、房产、担保公司的保函、保险公司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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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出现损失危险。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的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以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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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保全仅限于争议财产。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属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的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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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有管辖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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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