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依照以上规定,车辆是动产,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一年,既然已经自动解除,(没有通知车辆管理所)你可以上述规定向车辆管理所说明,可以解除该车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