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订)第29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案你之前所有宅基地被邻居扩建后已构成实际使用土地,相对于国情法律和基层管理维稳需要,从立法初衷考虑:
①拆除已扩建建筑物返还你宅基地相对于换领新地重建治理成本较高;
②加深乡邻矛盾,易滋生仇恨心里,造成恶劣后果;
③树立职能部门规范执法用法形象。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有出台农村宅基地的规章或文件,我所在安徽省出台有《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依照其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显然你原有土地已被除权,需要按照上述
第一款重新申请新宅基地。重新申请宅基地需如下条件: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第十八条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四)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