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而非等额分配。当然,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