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办人应当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2)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3)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4)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6)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7)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此外,盲人医疗按摩所不能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