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新《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挪用;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说代签无效;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首先需要看业务员是不是在征得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代签,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被保险人、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截留、侵占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三)违反法律,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视同保险公司行为;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负有相关的责任。 在新的《保险法》运行后、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新《保险法》第127条规定:
(一)欺骗投保人;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十一)以捏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代理人也会有连带责任,代理人的操作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行为,如果代理人为了达成自己的业绩,为了签单的简便让客户代签名,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