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廉租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三是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增值收益”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的收益(目前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获取大约1.2%的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个部分。 原来,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抽了水”,将一部分“存贷差”收入囊中,并非由银行一家独享。 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风险准备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
2、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
3、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目前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各地都不一样,增值收益规模大的除去管理费用外,有大量盈余收益的,则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较少的,则按贷款余额1%执行。同时,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别,有的理解为贷款总余额,有的理解为当年贷款的余额。同时管理机构性质不同,执行也不一样,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