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