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应该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婚姻自由是基本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被胁迫,同对方办理婚姻登记的,尽管是名义上的夫妻,但是属于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那么,民政局怎样撤销婚姻登记?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民政局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二、申请婚姻撤销的时效是多久?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 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
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了民政局怎样撤销婚姻登记吧。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应该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案件。经过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传达给婚姻双方当事人,然后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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