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了解和掌握判决书说理的特点。判决书说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⑴贵平正,嫉偏倚。公正是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判决书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具有法制宣传及社会教育的效果。只有公平严正,才能令人信服。绝不能以势压人,或强词夺理。⑵讲求切事而论。判决书的说理都是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不应作概念推演,不能堆砌概念,更不应该空谈。⑶必须依法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依法说理即是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精确、具体地引用法律。⑷讲究平实简明。判决书的说理讲究平实,说清说透即可,不能旁证博引,长篇大论,层层剖析,要简明扼要,要抓住要害,就其实质三言两语说透道理。⑸周密严谨,无懈可击。法律的适用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说理必须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必须周密严谨,无懈可击,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第二,必须明确说理的构成要素及其要求。说理,一般由论点、论证和论据三个要素构成。论点必须正确、鲜明,建立论点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为论据不是简单地重复已叙述过的事实,而是根据说理的需要,对案件事实加以概括,为说理服务。论证要符合逻辑,其要求有两点:一是证明观点,要依靠逻辑思维,使观点得以正确表述;二是反驳论点不能靠推理形式来替代事实材料,必须要用逻辑论证的方法,揭示论点与论据之间的本质联系,使证明或反驳都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
第三,还要着重作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吃透案情。法官要将整个案件如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证据的质证、认证及对案件事实的确认等情况完全充分掌握,为说理的写作提供充分的素材,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熟谙法律。论述的核心就是要阐明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这就要求法官不仅应要正确理解法条的字面含义,还应了解其字里行间所蕴藏的法理,对法学知识要有相当的广度与深度,并能较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达到从“法理到个案再到法理”的认识水平。再次要遵循逻辑规则。说理的构架,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构筑的一个严密体系,容不得半点庇漏。因而法官应当通晓形式逻辑及其分支法律逻辑知识,进行说理时应自觉地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严谨,论证合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