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主要从两者的违法性来进行分歧。两者讨论的中心就是不同的,前一个以结果为中心,后一个是以行为为中心,且结果犯的要求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就已经产生了损害。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是什么?

1.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 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2.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 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 ,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综上所述,重复性的行为和结果,无借鉴价值的行为和结果,不完整欠缺的行为和结果,对生活和思想无作用的行为和结果都是无价值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8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0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2****1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0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0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2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7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5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1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效合同如何认定价值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效合同如何认定价值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果偷盗价值小怎样判刑
一般盗窃罪盗窃金额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追究盗窃者刑事责任。如果偷盗价值小怎样判刑,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590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果偷盗价值2万怎么判
偷盗价值2万量刑标准是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盗窃二万是可以直接认定为数额较大,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而窃取他人的钱财,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认定犯罪。更多关于偷盗价值2万怎么判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论述我国程序法的基本体系及其价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法律体系的二元结构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之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停留在比较浅显的认识阶段。表现为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虽建立了庞大的实体法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却相对地忽略或轻视了对程序法的研究和尊重。实践中也更多地表现出了对程序法的轻慢和忽视。在社会价值观体系中表现出对实用主义的推崇,其结果是把程序及程序规则视为“”和“教条”而予以蔑视,程序法也自然只居于“助法”、“保障法”的地位,而无价值。这些认识极大地束缚了程序法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有必要予以重新检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实体法作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存在,但是权利义务由设立到实现均存在一个方式、方法、步骤的问题,并且其一旦遭破坏或失衡,需有保障和恢复平衡的机制,权利义务的实现也需要具体的操作过程,所以实体法仅仅只起到了法的一半作用。它的静态存在只为社会提供了遵循,遵行的模式和对法律后果的预置。而真正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包括直接实现和后继性实现)则仅有法律(实体法)的预设和宣示是不够的,它必须具有程序上的引导和行动。这种引导和行动有时可能并不限于一种方式,也可能有的并不直接要求采用何种形式,而赋予主体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它依旧需要自主确定相应的步骤和程序,脱离了相应程序机制的实体权利义务,永远都是不可能真正存在的。实体法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体现。通常表现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对权利、义务的直接实现性质的程序。这一程序在立法上形成之后,往往直接表现为用于直接设定某一类乃至某一项工作的特定方式、方法和步骤。也可以说是表现为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形式和必然步骤。
第二个层次的程序则并不直接服务于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后继性的,表现为当实体权利、义务实现遭到妨碍或遇到阻力和纷争时,提供排除阻碍、平息纷争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存在,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实质上也就是实体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
第二层次保障。我们社会中所存在的诉讼机制、仲裁机制等便属于这一类程序。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0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果偷盗价值小怎么判刑
如果偷盗价值小,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但会给予治安处罚。偷盗物品价值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更多关于偷盗价值小怎么判刑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是辽宁本溪本钢的正式职工,连续缴纳公积金已经十年,今年单位公积金调整,无视房价(无论单价总价),评估一律按每平米2000—3000,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做法合法么?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求职者对于这种试用期期间不签合同,没有明确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法专家游云庭认为,这是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他们不按照正式录用工人的程序使用劳动者,这样劳动者不论是找单位仲裁或者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都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他提醒求职者,进入单位后应该多留一个心眼,利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单位工作,那么,一旦其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0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经济法的价值观和价值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
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A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A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
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果偷盗价值两万判多少年
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户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涉嫌构成盗窃罪。如果偷盗价值两万判多少年,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具体如下文所述。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