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法律并不要求办理居民身份证。但是,许多公民虽不满十六周岁,但为了从事一些有关的社会活动,也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搭乘飞机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等等。在没有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前,可以用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和其他证件证明身份,有了居民身份证这种国家用法律确定下来的公民证明身份的最有效的方法,较之以前有更多的方便。这种方便,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当然也有权利享有。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是,考虑到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还是未成年人,其意思表示是受到其年龄限制的,不能象成年人一样完全、准确地表达思想,因此,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包括其亲属、指定监护人和负有监护义务的有关机构等。另外,考虑到其年龄还比较小,相貌变化等还会比较大,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