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举例说明:甲(房主)与乙(买房者)在10月1日签订一份买房合同,10月2日乙交付50万首付金给甲,10月3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并进行过户登记。然而,10月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房合同应被撤销,次年2月终审判决撤销该合同。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可认定:
1.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2.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甲保有50万首付金的所有权,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